• 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 如不實診斷證明書 ) 或健康檢查檢體者,將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者予以廢止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雇主如有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等情形者,將處新臺幣十五萬以上七十五萬以下罰鍰並廢止許可。五年內再違反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雇主如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未經本會許可指派所聘僱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等情形者,將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勞工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即廢止許可。

• 雇主如有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或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或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情形者,將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

• 雇主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勞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者,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者,即廢止許可。

• 雇主於所聘僱之外勞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時,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者,並副知本會,違反者,將被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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